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环渑局罚决〔2020〕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6 |
决定机关 |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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