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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综法雨〔2020〕030012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进行清洗,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限期清洗;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清洗单位清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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