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税一稽罚〔202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441900338144896B,于2015年5月正式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是何大俊。主要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电源设备、电气设备、变压器、稳压器、调压器、不间断电源、五金制品。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福进东路13号3楼,于2015年5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检查你公司取得上海林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是2017年3月18日,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56434999-56435001,发票金额299,707.69元,税额50,950.31元,价税合计350,658.00元。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的基本账户(开户名:东莞市三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账号:769904671910118)进行查询,发现你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向上海林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658元前收到何小俊的私人账户(开户名:何小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号:6228480604556784311)汇入320,000元;检查人员对何小俊私人账户进行查询发现,何小俊在汇入资金给你公司之前,何小俊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傅翠兰的私人账户(开户名:傅翠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号:6228430339450500379)汇入320,852元;而根据傅翠兰的私人账户的流水显示,傅翠兰在转给何小俊款项之后,傅翠兰于2017年5月9日收到赵秀兰的私人账户(开户名:赵秀兰,账号:6228460018009714771)汇入945,872元。“赵秀兰”作为协查函件中点名的资金回流环节重点人员,至此可以判断你公司向上海林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已经完成了回流。根据检查人员核算,你公司支付给上海林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0,658元与傅翠兰转给何小俊320,852元之间的差额是29,806元,正好为‘货款’350,658元的8.5%,检查人员判断此差额即为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手续费。检查人员针对上述资金情况向资金经办人何小俊进行询问,何小俊称他与傅翠兰之间的资金往来是私人借贷关系,已用现金还款,但无法提供借条、现金支付凭证等证据。检查人员认为何小俊所述的借款行为未能提供借条、现金还款等证据,且金额与上述发票对应的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需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为41,479.5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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