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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亚龙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娄小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555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01403号
    案号 (2016)苏0682执2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30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亚龙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4104.73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叶红娟、徐伟、叶红星、黄洪涛、沈学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被告南通市亚龙铸造有限公司、叶红娟、徐伟、叶红星、黄洪涛、沈学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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