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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环(5)罚〔202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兴业县葵阳镇上泉村南蛇壕石场(普通合伙)自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8
    决定机关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