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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66****10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3民初10592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其中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至2017年7月25日止;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郑道明质押的在编号为(桂)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郑龙光质押的在编号为(桂)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1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郑道明、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龙光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道明、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龙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道明、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龙光共同负担9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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