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30066****10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12民初958号 |
案号 | (2019)桂0312执8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家地工程款919412.95元并支付利息(以919412.9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工程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桂林市支队在与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结算后,在欠付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家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14845元,由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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