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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61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11民初352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8806374.99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8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204台(套)机械设备(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和《安徽金斗西厂区固定资产清单》)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8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给付义范围内,以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有权以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皖安)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722号、第72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出质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程明根、储文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原告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给付义范围内,对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之后的不足部分,被告程明根、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明根、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45元,公告费500元,二项合计73945元,由被告安庆市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安9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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