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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61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11民初827号
    案号 (2019)皖0811执恢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高勤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4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庆市宁江船舶修造贸易有限公司、程明胜对上述本息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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