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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明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61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河商初字第00088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8-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泰州星轮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诉讼保全费1860元,合计70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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