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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68****3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2民初753号
    案号 (2016)皖0802执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宏宇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78000元并支付2015年2月12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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