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明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61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3号 |
案号 | (2016)皖0803执12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日期 | 2016-07-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李玉庆借款本金915000元,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玉庆本金5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玉庆本金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玉庆本金5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玉庆本金50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原告李玉庆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665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利息算至2015年8月28日为251800元,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如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李玉庆有权申请执行所有款项。 三、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自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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