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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207****71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民初96号
    案号 (2019)辽06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小武工程款14082500元;二、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武工程款14082500元的利息(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三、被告李鹏对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鹏承担99845元,由原告陈小武承担4195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鹏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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