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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庆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207****71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624民初2335号
    案号 (2018)辽0624执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吉振与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吉振购房款740600元,并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0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15530元,由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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