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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连铭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培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9****89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91808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6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连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恒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047,222.22元;   二、被告上海连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4,047,22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99元,减半收取计21,09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99.50元,由被告上海连铭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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