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昌市税罚〔2018〕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7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状态,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企业所得税未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5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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