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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昌市税罚〔2018〕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7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状态,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企业所得税未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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