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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171****82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01民初471号
    案号 (2019)新2301执4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赵庆活与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昌吉海联冷鲜交易市场一期建设项目一标段A区外墙保温及一体板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原告赵庆活与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外墙保温及一体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无效; 二、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庆活工程款1419334.29元; 三、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庆活利息184513.46元; 四、被告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赵庆活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745元,由原告赵庆活负担130元,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1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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