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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永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954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民初36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银辉、阎娴娟、王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奇荣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725000元),并支付300000元违约金; 二、被告江西恒辉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蒙奇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023元,由原告蒙奇荣负担23944元,由被告涂银辉、阎娴娟、王春生负担88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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