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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永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954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3民初4547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志坚借款本金844300元及以844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刘新华对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彭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8元,由被告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华负担11327元,原告彭志坚负担4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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