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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7〕04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诸暨市东二环路与祥安路交叉口的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1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8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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