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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行执罚决字[2017]第4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市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市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一案,本局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在诸暨市祥安路与东二环路交叉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两块,总计面积120平方米。该两块广告牌于2013年12月1日审批,2014年11月30日到期,后未继续办理审批手续。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诸行执罚责改通字[2017]第48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17年8月2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行执罚先告字[2017]第3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拆除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祥安路与东二环路交叉口设置的总计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两块。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一七年九月九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9
    决定机关 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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