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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湘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6****67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1227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借款本金207.68424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借期内利息合计67381.67美元;逾期利息:1、以46万美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15%计算;2、以34万美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3、以62万美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4、以14.68424万美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5、以15万美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6、以36万美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15%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黎湘雄、李桂萍对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对被告黎湘雄所有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号0185862577持有的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立坤鑫,证券代码:833553)挂牌转让500万股份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黎湘雄、李桂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95元,减半收取543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97.5元,由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黎湘雄、李桂萍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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