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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78****72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81民初4468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3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差欠原告赵军工程款1582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二、双方就本案所涉工程款纠纷处理完毕,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9080元,本院减半收取9540元,由被告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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