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527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81民初2972号
    案号 (2018)皖0181执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4-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质保金1022948.39元、利息30847.8元(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共计1053796.19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0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被告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