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万达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建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128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03民初5369号 |
案号 | (2017)苏1003执33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万达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广禄支付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2日起;均按年利率8%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陆广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计4063元,由被告扬州万达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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