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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万达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28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7947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2-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万达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金山支付贷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7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6日起;以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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