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16]145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07月21日8时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路471号的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前台工作人员赵某和林某未按规定对入住A102号房间的客户张某和入住A103号房间的客户陈某的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六次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罚款一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29 |
决定机关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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