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6〕03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71号(1号楼4-7层、3号楼1-7层)的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工商银行鹿城分行(账号:12032070119002406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6年7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1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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