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0033****88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02民初113号 |
案号 | (2018)桂1102执14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19-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00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撤离租赁场地止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每年280000元计付【注:从2016年11月1日起截止至2018年6月1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是443333元(280000元/年×1年+280000元/年÷12个月/年×7个月)】,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49998元从应付给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中扣减。 三、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租赁场地。 四、驳回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33元(原告已预交2966元),由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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