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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33****88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102民初112号
    案号 (2018)桂1102执1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工会大厦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间的租金95500元及违约金(以9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7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八步区工人文化宫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41600元,之后的场地占用费按每月117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撤离租赁场地止。 四、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租赁场地。 本案受理费2295元(原告已预交1148元),由被告广西宜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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