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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城品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8****7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11民初1492号
    案号 (2020)豫0211执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211万元及利息(以21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胡玉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24498元,由被告胡玉凤、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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