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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县)食药监 食罚〔2016〕WX9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处以一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6
    决定机关 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