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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相迪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392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5民初13841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8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8-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麟借款32,195,090元及违约金(以32,195,09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麟律师费350万元;     三、如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丁麟在380万元的范围内,可以与被告相迪龙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49弄3号104室、107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相迪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     四、如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丁麟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可以与被告钱纪国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江路549弄3号102室、106室、108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钱纪国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     五、对于被告相迪龙、钱纪国在履行上述第三、四项判决义务后,原告丁麟就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未获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朱春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朱春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丁麟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7,425元,由原告丁麟负担163,975元,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春飞负担223,450元。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春飞负担。   鉴定费11,100元,由原告丁麟负担。   股权评估费20万元,由原告丁麟负担84,649元,被告相迪龙、相如原、钱纪国、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春飞负担115,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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