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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22466****57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5民初225号
    案号 (2020)渝05执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一飞和任欣锋对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卢琴兰对被告卢志红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如果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被告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桐梓社区7组9号附15号楼房产(209房地证2013字第313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57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574.58元,由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龙温泉有限公司、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一飞、任欣锋、卢琴兰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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