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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659****62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民初3070号
    案号 (2019)皖1202执3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欠款162284.64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9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8元,由被告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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