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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奥斯卡家电商场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34517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6民初1020号
    案号 (2020)赣0426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奥斯卡家电商场经营者但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34313.49元(利息计至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5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为止。 二、被告周双元、周魁、胡青青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8.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奥斯卡家电商场经营者但红英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周双元、周魁、胡青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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