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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和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444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昌民(商)初字第08744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5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3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一千零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一千零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一千零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日万分之一计算。被告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二百八十七元,由被告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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