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银监罚字〔201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同业新规定实施后,办理国内贸易项下境内系统外委托代付业务,存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代付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8-11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岳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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