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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和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6****12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初22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按编号为3550102014L100000200《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3550102015M10000080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其中本金13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复利自2015年7月5日起按编号为3550102014L100000200《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复利自2015年7月9日起按编号为3550102014L100000200《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本金17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复利自2015年7月9日起按编号为3550102014L100000200《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本金4999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编号为3550102015M10000080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8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Z1609LN1562661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许春晖对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均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许春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泉州悠派金属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2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悠派金属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郑永毅对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永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郑和成、郑秀华(以其与郑和成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和成、郑秀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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