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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永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6****12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5515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421.17元); 二、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郑永毅、郑和成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伊佰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律师费及2014年5月8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欧联电镀有限公司、王振新对上述律师费及2014年11月25日、2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伊佰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欧联电镀有限公司、郑永毅、郑和成、王振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追偿,或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在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处分被告泉州伊佰塑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抵押物详见南土他项(2013)第20130898号他项权证】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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