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2156****75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83民初3251号 |
案号 | (2020)冀0983执25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15019599.16元,并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1492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99599.16元的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郭金池、刘淑芬、郭爱军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在3754899.79元的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沧州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9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德威钢管有限公司、郭金池、刘淑芬、郭爱军、沧州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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