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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77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3317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88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圣广、李群英支付股权转让款180万元,被告吴峰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圣广、李群英支付违约金46万元; 三、驳回原告覃圣广、李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488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峰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670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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