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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周至案字〔2017〕第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1
    决定机关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坤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