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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金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371****52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11251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2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3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35957.83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梁金达、张海燕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金达、张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有权对被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关塘乡关塘街道天冶路北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3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539元,由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向本院预交,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由其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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