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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山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家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30****00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2民初5004判决书2017津02民终7139裁定书
    案号 (2018)津0112执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山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创业物业管理中心租金及物业费445701.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款数额445701.55元为基数,按照月0.1%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该违约金数额为2674.2元)。 案件受理费8026元,减半收取4013元,由被告天津山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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