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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MA****3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9851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3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7602177】。1、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 一、限被告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埃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9432.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9432.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7元、保全费311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9851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94.33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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