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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74****589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4民初10665号
    案号 (2021)苏0104执1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20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之前给付原告胡其勇工资11474元。-2-三、被告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之前给付原告胡其勇经济补偿金99000元。四、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再无其他任何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五、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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