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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鹏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86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3321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16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39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6-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心莹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孙心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元,由原告孙心莹负担二百零三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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