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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鹏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86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平民初字第8748号
    案号 (2016)京0117执1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市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蔺仲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六万一千一百元。 二、驳回原告蔺仲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市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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