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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148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3871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5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5 373 065.09元; 二、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期合作协议》已确认的利息3 183 255.67元; 三、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利息(均以15 373 065.0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对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两套30 000KVA硅锰矿热电炉、铁合金变压器及装载器(具体抵押物以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享有抵押权,有权行使该抵押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五、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 904元(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70 452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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